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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电力建材行业开始实施的标准和政策法规

时间:01/10/2016 09:42:00

2016年电力建材行业开始实施的标准和政策法规

国标和行业标准

GB/T51129-2015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

JG/T151-2015建筑产品分类和编码

JG/T477-2015混凝土塑性阶段水分蒸发抑制剂

JC/T2323-2015 蒸压加气混凝土设备浇注搅拌机

JC/T2324-2015 蒸压加气混凝土设备分掰机

JC/T2322-2015 涡轮式超细粉体分级机

JC/T2301-2015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DB11/T464-2015 建筑工程清水混凝土施工技术规程(北京市)


政策法规

1.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设八章129条,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

2. 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开始下调。12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通知明确,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全国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同时,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钱。此外,利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部分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在淘汰煤炭、钢铁行业落后产能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下发。电价调整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3. 1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2020年之前对燃煤电厂全面实施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大幅降低发电煤耗和污染排放。所谓超低排放,即燃煤电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低于我国现行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一法定标准,而接近或达到天然气燃气轮机组的排放标准。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按照绿色发展要求,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过加快燃煤电厂升级改造,在全国全面推广超低排放和世界一流水平的能耗标准,是推进化石能源清洁化、改善大气质量、缓解资源约束的重要举措。

4. 环保部、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知要求,全国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要采用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简称克/千瓦时),到2020年,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千瓦时。各地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推动企业进行限期治理,一厂一策,逐一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做到稳定达标,改造机组容量约1.1亿千瓦。

5.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决定对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实行电价支持政策。通知提到,明确电价支持标准,实行事后兑付政策,并明确了政策执行时间。通知指出,为鼓励引导超低排放,对经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上述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适当的上网电价支持。其中,对20161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对20161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确认适用上网电价支持政策的机组类型。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增加的购电支出在销售电价调整时疏导。上述电价加价标准暂定执行到2017年底,2018年以后逐步统一和降低标准。地方制定更严格超低排放标准的,鼓励地方出台相关支持奖励政策措施。上述规定自201611日起执行,此前完成超低排放建设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无论是否已经开始享受电价加价政策,自201611日起均按照新规定的加价政策执行。

6.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电力体制改革六大配套文件,值得关注的是,自备电厂也“赫然在列”,文件全称是《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同时,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省掉购销差价。环保压力也是自备电厂势弱的一个重要原因。《意见》要求,自备电厂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火电建设相关产业政策和能效、水效、环保、安全质量等各项标准。另外,《意见》中还强调,企业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也应承担并足额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各级地方政府均不得随意减免或选择性征收。《意见》还称,“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应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备用容量,并按约定的备用容量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

7. 近日,环保部发布了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通知要求,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不予批准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区域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及配套自备燃煤电站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机组。

8.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新方案将在全国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方案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权人、解决途径、相关技术、资金管理等主要内容,并要求试点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意见。其中,确定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为赔偿权利人;创设磋商赔偿机制,促使责任人及时开展修复和赔偿;试行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经营发展。

(转自:中国粉煤灰产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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